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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3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用途類組篇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用途類組篇

Q:何等規模的「集合住宅」須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檢查項目為何?  

A:按內政部規定,16 層以上集合住宅均應定期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每 2 年申報 1 次,各縣市政府均已執行多年。惟鑑於臺北市人口密度高、建築 物密集,部分大廈梯間亦有堆積雜物或放置鞋櫃、腳踏車等爭議,臺北市 政府認為有提昇居住環境安全、避難逃生無礙之必要,故決定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擴大為 11 層以上的集合住宅,均應加入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行列。 本市自 103 年起,新增應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的標的是「11 層以上未達 16 層的集合住宅」,檢查申報期間為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檢查申報頻率 為每 3 年 1 次,16 層以上集合住宅仍應定期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每 2 年申報 1 次。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用途類組篇

再者,集合住宅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範圍,並不涉及個別住戶的專有空 間,均為公共設施部分,共計有「直通樓梯」、「安全梯」、「避難層出入口」、 「昇降設備」、「避雷設備」及「緊急供電系統」等 6 項,檢查結果由專業 機構或人員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即可。由於集合住宅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係 以維護住戶逃生避難安全為目的,檢查項目均為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屬 大樓管理委員會的管領範圍,故管理委員會遲不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或應改善項目拒不改善者,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處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罰鍰;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有嚴重違反公 共安全情事拒不改善者,可依建築法處 6 至 30 萬元罰鍰。 

Q:公有停車場是否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A:按停車場屬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之 C-1 類組,惟以人車共乘抵達停車 空間之停車場建築物為限,至全部採機械停車,人員無須抵達停車空間 者,得不屬於應申報之範圍。(參見內政部營建署 88 年 4 月 14 日營署建字 第 08655 號函)

Q: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是否須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A:內政部 95.10.13 內授營建管字第 0950806224 號函略以:按「停車空間」係 屬建築物之附屬空間,非屬「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 之應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之類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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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需要檢附哪些文件? 

A: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應將檢查結果製作「檢 查報告書」,並視申報場所個案情形實際需要,檢同下表所列相關文件辦理申報: 108.07.01 日起,實施修正「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查核表」 (108.06.25 日北市都建使字第 1083215733 號函辦理)

Q:如何調閱原核准圖說?

A:如需申請原核准圖說,可洽臺北市政府建管處資訊室申請。 (網址:https://service.gov.taipei/Case/ApplyWay/201907290193) 電話:02-27208889 轉 8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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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常時關閉式防火門,請隨手關閉」自黏試貼紙 

A:為積極輔導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改善常時關閉式防火門標註警示文字,臺北 市政府特別印製「常時關閉式防火門,請隨手關閉」自黏式貼紙,可張貼 於常時關閉式防火門門扇明顯位置,俾收警示之效。如欲採用,請逕洽臺 北市政府南區建管處使用科服務櫃台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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