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何等規模的「集合住宅」須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檢查項目為何?
A:按內政部規定,16 層以上集合住宅均應定期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每 2 年申報 1 次,各縣市政府均已執行多年。惟鑑於臺北市人口密度高、建築 物密集,部分大廈梯間亦有堆積雜物或放置鞋櫃、腳踏車等爭議,臺北市 政府認為有提昇居住環境安全、避難逃生無礙之必要,故決定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擴大為 11 層以上的集合住宅,均應加入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行列。 本市自 103 年起,新增應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的標的是「11 層以上未達 16 層的集合住宅」,檢查申報期間為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檢查申報頻率 為每 3 年 1 次,16 層以上集合住宅仍應定期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每 2 年申報 1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