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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3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下篇)

Q:提列「改善計畫書」之場所必須在多久期限內改善完竣?

A:依「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委託查核作業準則」第 7 條規定略以:「申報案件經專業檢查人檢查簽證結果為提具改善計畫者, 查核機構應限期 1 個月改正完竣並再行申報。若涉及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或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事項,得核予 3 個月改正期限。但若涉及公寓大廈共 用部分或公有建築物之改善事項者,得核予 6 個月改正期限。至若其他特 殊情形,經都市發展局同意者,得另行核予改正 期限。」 另市府所轄各級機關學校礙於年度預算無法於 上述期限內改善完竣者,應提報所屬一級機關專 簽市府核定改善期限;至若中央機關或大專院校 無法於限期內改善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提具 改善進度表,報請都市發展局視其改善內容、面 積規模、工程難易度等因素,酌予延長改善期限。

Q:緊急發電機位於地下層,大樓管理委員會不願意配合受檢,如何處理?

A: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 境維護事項」、「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及「依 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 改善之執行」均係管理委員會之法定職務,故遇管理委員會不願意配合受 檢時,申報人得會同專業檢查機構或人員,以書面(存證信函)敘明理由 促請管理委員會依指定日期配合受檢,並諭知若拒不配合受檢,得報請主 管建築機關責令管理委員會,就其轄管之共用部分相關設施設備另案辦理 檢查申報,並副知主管建築機關知悉。若管理委員會屆期仍拒不配合受 檢,申報人得檢具存證信函或其送達證明文件影本,併同申報書附卷備 查,免提列改善計畫。 

Q:違章建築需要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嗎?

A:按建築法第 77 條第 1 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 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是原有合法建築物倘於領得使用執照後附建 違建,違建部分仍應併同合法建築物依同法第 7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申報, 以維公共安全。至於整棟建築物均屬違建者,則不予受理其申報建築物公 共安全檢查,由主管建築機關另依違章建築處理程序處理。(參見內政部 90 年 11 月 20 日台內營字第 9067311 號函)。 

A:如何確認是否已完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程序?

答:一般民眾除可透過臺北市政府「建管便民服務資訊網」,民眾得隨時上網 瞭解營業場所的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狀況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委託 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申報後,經查核機構或主管建築機關查核申報書符合 規定者,申報人得自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列印「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 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知書」,即可確認完成申報程序。 另外,臺北市政府為保障市民消費 安全權益,便於民眾辨識及選擇安 全合格的消費場所及環境,凡經專 業檢查機構或人員辦理檢查簽證 公共安全合格,並經查核符合規 定,准予報備之場所,即責由查核 機構發給「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 自主管理檢查申報合格標章」,該 標章載明「受檢場所名稱」、「檢 查機構與人員」、「有效年限」等 資訊,除供張貼於場所出入口或室 外明顯處外,亦便於消費者與社會 大眾容易識別,不但可落實建築物 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制度,亦走向生 活化,逐步達到「全民監督」、「安 全城市」的理想與目標,彰顯本市 優質建築物公共安全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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