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提列「改善計畫書」之場所必須在多久期限內改善完竣?
A:依「臺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案件委託查核作業準則」第 7 條規定略以:「申報案件經專業檢查人檢查簽證結果為提具改善計畫者, 查核機構應限期 1 個月改正完竣並再行申報。若涉及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或室內裝修審查許可事項,得核予 3 個月改正期限。但若涉及公寓大廈共 用部分或公有建築物之改善事項者,得核予 6 個月改正期限。至若其他特 殊情形,經都市發展局同意者,得另行核予改正 期限。」 另市府所轄各級機關學校礙於年度預算無法於 上述期限內改善完竣者,應提報所屬一級機關專 簽市府核定改善期限;至若中央機關或大專院校 無法於限期內改善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提具 改善進度表,報請都市發展局視其改善內容、面 積規模、工程難易度等因素,酌予延長改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