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什麼是「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
A:所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制度,係依建築法第 77 條第 3 項規定, 凡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指定之非 公眾使用建築物者,其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應就其建築物之構造及設備安全, 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即內政部) 認可的「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辦理檢查簽證,並將檢查簽證結 果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內政部並依建築法之授權,訂定「建築物公 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詳附錄一,第 35 頁)據以辦理。 另臺北市政府基於簡政便民並兼顧行政處理效能考量,特依「建築物公共 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14 條之規定,公告指定民間專業機構(非營 利機構)受理申報案件查核及相關公共安全服務事項,以共同參與建築物 公共安全之管理事務。目前計有「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台灣建築物公共 安全協會」及「台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商業同業公會」等為本市查核 機構,專業檢查人於受託辦理檢查申報業務時,即應與申報人協議申報方 式,除可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查核外,亦可參酌各機構之服務內 容與收費基準,自行擇一機構申請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