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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1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上篇)

Q:什麼是「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

A:所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制度,係依建築法第 77 條第 3 項規定, 凡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指定之非 公眾使用建築物者,其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應就其建築物之構造及設備安全, 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即內政部) 認可的「專業機構」或「專業檢查人員」辦理檢查簽證,並將檢查簽證結 果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內政部並依建築法之授權,訂定「建築物公 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詳附錄一,第 35 頁)據以辦理。 另臺北市政府基於簡政便民並兼顧行政處理效能考量,特依「建築物公共 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14 條之規定,公告指定民間專業機構(非營 利機構)受理申報案件查核及相關公共安全服務事項,以共同參與建築物 公共安全之管理事務。目前計有「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台灣建築物公共 安全協會」及「台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商業同業公會」等為本市查核 機構,專業檢查人於受託辦理檢查申報業務時,即應與申報人協議申報方 式,除可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查核外,亦可參酌各機構之服務內 容與收費基準,自行擇一機構申請查核。 

Q:「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有何不同? 

A:建築物公安檢查申報與消防安全檢修申報係屬二事,兩者的法令依據、主 管機關、檢查項目、申報時間及專業人員資格等均不相同,茲就兩者比較 整理如下表:

 

建築物公安檢查申報

消防安全檢修申報

法令依據

建築法第77條、第91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 申報辦法

消防法第9條、第38條

消防安全檢修及申報辦法

主管機關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申報義務人

建物所有權人、使用人

管理權人

檢查人資格

領有專業檢查人認可證者

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

檢查項目

防火避難設施類10項、

設備安全類 6項,合計16項

既有滅火設備、警報設備、避難逃生 設備、…等,合計5項

申報頻率

依用途類組分別每一、二、三 或四年檢查申報一次

甲類場所每半年檢修申報一次

甲類以外場所每一年檢修申報一次

 

Q:未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會被處罰嗎? 

A:未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者,依建築法第 91 條第 1 項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 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 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期罰很重,申報人不可不慎。但於申 報期限外新領得使用執照之新建建築物,其 1 年內得免再辦理建築物公共 安全檢查及申報(內政部函 86.10.01.台內營字第 8681761 號)。

Q: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內容包括哪些項目?

A: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項目,計有「設備安全類」6 項及「防火避難設 施類」10 項,合計 16 項,表列如下: 

項次 

檢查項目

備註

防火避難設施類

  1. 防火區劃

一、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之各檢查 項目,應按實際現況用途檢查簽證 及申報。

二、供 H-2 組別「集合住宅」使用之建 築物,依本表規定之檢查項目為直 通樓梯、安全梯、避難層出入口、 昇降設備、避雷設備及緊急供電系 統等六項。

  1. 非防火區劃分間牆
  1. 內部裝修材料
  1. 避難層出入口
  1.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
  1. 走廊(室內通路)
  1. 直通樓梯
  1. 安全梯
  1. 屋頂避難平臺
  1. 緊急進口

設備安全類

  1. 昇降設備
  1. 避雷設備
  1. 緊急供電系統
  1. 特殊供電
  1. 空調風管
  1. 燃氣設備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上篇)

Q:違規使用(無照營業)場所需要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嗎?

A:依內政部函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接獲違法(規)營業場所 通報後,應立即通知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限期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 檢查簽證及申報,逾期未申報或檢查申報不合格者,依建築法第 91 條規 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 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 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 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是違規使用(無照營業)場所,仍應主 動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以免受罰。 

Q:若經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結果判定不合格該怎麼辦? 

A:委託檢查結果如有不符規定情事者,得 由專業檢查人提列「改善計畫書」,併附 於申報書送請查核。主管建築機關或查 核機構將視其改善規模與工程難易度, 核予適當的改善期限。但應立即改善的 事項(例如逃生通道、樓梯間堆積雜物 等),不可提列改善計畫。此外,檢查不 合格或提具改善計畫未依規定期限改善 之消費場所,應於入口明顯處張貼「不 合格告示」,俾供消費者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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